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寧波市江東藍煜機電設備有限公司資料大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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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38次標準:GB 8410-2006(FMVSS 571.302-2013)
測試范圍:
坐墊、座椅靠背、座椅套、安全帶、頭枕、扶手、活動式折疊車頂、所有裝飾性襯板(包括門內護板、側圍護板、后圍護板、車頂棚襯里)、儀表板、雜物箱、室內貨架板或后窗臺板、窗簾、地板覆蓋層、遮陽板、輪罩覆蓋物、發(fā)動機罩覆蓋物和其他任何室內有機材料,包括撞車時吸收碰撞能量的填料、緩沖裝置等材料等
樣品要求:
長356mm,寬100mm,厚度<13mm,5個
注:若沿不同的方向有不同的燃燒速度,則應在不同方向分別取5個試樣
試樣預處理:
溫度23℃±2℃,濕度45%~55%,狀態(tài)調節(jié)至少24h,但不超過168h。
測試條件:
火焰高度38mm,引燃時間15s
燃燒箱示意圖
評定要求:
水平燃燒速率不大于100mm/min
結果表示:
1. 如果試樣暴露在火焰中15s,熄滅火源試樣仍未燃燒,或試樣能燃燒,但火焰達到*測量標線之前熄滅,無燃燒距離可計,則被認為滿足燃燒速度要求,結果均記為A-0mm/min。
2. 如果從試驗計時開始,火焰在60s內自行熄滅,且燃燒距離不大于50mm,也被認為滿足燃燒速度要求,結果記為B。
3. 如果從試驗計時開始,火焰在兩個測量標線之間熄滅,為自熄試樣,且不滿足2項要求,則按照試樣燃燒速度公式進行計算,結果記為C-燃燒速度實測值mm/min。
4. 如果從試驗計時開始,火焰燃燒到達第二標線,或者存在主動結束試驗,(如果從試驗計時開始,試樣長時間緩慢燃燒,則可以在試驗計時20min時中止試驗,并記錄燃燒時間及燃燒距離)則按照試樣燃燒速度公式進行計算,結果記為D-燃燒速度實測值mm/min。
5. 如果出現試樣在火焰引燃15s內已經燃燒并到達*標線,則認為試樣不能滿足燃燒速度的要求,結果記為E。
報告內容:
1)樣品種類、零件名稱、來源、試驗日期、試驗者
2)樣品顏色、編號
3)材料組成
4)試樣尺寸、層積復合材料各層厚度,試樣在產品中的方向
5)試樣數量
6)試驗結果:燃燒距離、燃燒時間、燃燒速度。燃燒特性值是否符合標準要求
7)是否用支撐線
8)與本標準規(guī)定不同的試驗條件的記載
GB8410-2006汽車內飾材料的燃燒特性規(guī)定了汽車內飾材料水平燃燒特性的技術要求及試驗方法。GB8410適用于汽車內飾材料水平燃燒特性的評定。鑒于各種汽車內飾零件實際情(零件應用部位、 布置方法、使用條件、引火源等)和本標準中規(guī)定的試驗條件之間有許多差別,本標準不適用于評價汽車內飾材料所有真實的車內燃燒特性。
本標準規(guī)定測得的燃燒距離與燃燒此距離所用時間的比值,單位為毫米每分鐘。
寧波藍煜機電設備有限公司免費提供GB8410-2006汽車內飾材料的燃燒特性相關產品QCS-1型汽車內飾材料燃燒測試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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