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月26日,無錫市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局發(fā)布《關于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建設引導性公告》??傮w上,無錫市危險廢物利用、處置總能力已高于危險廢物產生總量,基本形成“以本市利用處置為主,跨市利用處置為輔”的危險廢物利用處置格局。原則上不鼓勵新增危險廢物收集單位,鼓勵現有的危險廢物收運單位加強對產廢企業(yè)危險廢物規(guī)范化管理的延伸服務。
原文如下↓
無錫市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局關于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建設引導性公告
為落實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(huán)境防治法》《江蘇省固體廢物污染環(huán)境防治條例》等法律法規(guī)規(guī)定,統(tǒng)籌全市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建設,構建與市域經濟社會發(fā)展相適應的危險廢物利用處置體系,按照國務院辦公廳《強化危險廢物監(jiān)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》(國辦函〔2021〕47號)、《江蘇省強化危險廢物監(jiān)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》(蘇政辦發(fā)〔2022〕11號)要求,現發(fā)布無錫市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建設投資引導性公告,向社會公開我市危險廢物產生和利用處置設施建設情況,為社會資本投資提供引導性意見。
一、全市危險廢物產生及利用處置基本情況
據統(tǒng)計,2023年,全市危險廢物產生量共計102.4萬噸,較上年度同比減少4.9萬噸。
按主要產廢類別分析,位列前五的是HW34廢酸31.9萬噸,HW22含銅廢物15.7萬噸,HW17表面處理廢物13.8萬噸,HW18焚燒處置殘渣8.2萬噸,HW49其他廢物7.1萬噸,排名前五的產廢類別約占全市總產廢的74.8%。
按轉移去向分析,產廢企業(yè)自行處置利用量14.6萬噸,委外利用處置量88.1萬噸(其中填埋7.5萬噸,焚燒、水泥窯、等離子處置8.3萬噸);市內利用處置量44.7萬噸,省內市外利用處置量41.4萬噸,省外轉移2.0萬噸。危險廢物本地利用處置率為57.7%。
總體上,全市危險廢物利用、處置總能力已高于危險廢物產生總量,基本形成“以本市利用處置為主,跨市利用處置為輔”的危險廢物利用處置格局。
二、全市危險廢物利用處置情況分析
(1)能力建設情況。2023年全年,納入江蘇省危險廢物動態(tài)管理系統(tǒng)中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(含集中收集試點)共計74家,截至當年底在有效期企業(yè)66家,主要分布在江陰市(19家)、新吳區(qū)(15家)、宜興市(14家)和惠山區(qū)(10家)。全市利用處置能力共計298.6萬噸/年,其中填埋能力5.0萬噸/年,焚燒、水泥窯、等離子處置能力21.5萬噸/年(含醫(yī)廢焚燒能力),收集能力41.4萬噸/年。
對照我市主要產廢類別,相應的處理能力情況:HW34廢酸92.6萬噸(處理能力占產廢量比例290.1%,下同),HW22含銅廢物31.9萬噸(203.2%),HW17表面處理廢物19.8萬噸(143.5%),HW18焚燒處置殘渣18.5萬噸(225.6%),HW49其他廢物15.0萬噸(211.3%)。
(2)經營情況分析。2023年全市危廢經營單位累計接收危險廢物72.8萬噸(4.4萬噸為收集廢電瓶等臺賬接收危廢),其中接收本市危廢47.4萬噸(占總接收量的65.1%),省內其他市危廢25.0萬噸,省外危廢0.4萬噸。
利用處置量共計67.4萬噸,產能利用率為22%,其中綜合利用量50.9萬噸,填埋量6.9萬噸(含生活垃圾飛灰豁免填埋),焚燒、水泥窯、等離子處置8.5萬噸,收集危險廢物7.5萬噸,其中全市小微收集單位覆蓋產廢單位近13000家,實際收集危險廢物0.9萬噸。
綜上所述,我市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整體過剩,危險廢物收集單位產能利用率偏低。飛灰、鋁灰等部分危險廢物綜合利用能力存在一定的結構性缺口。
三、危險廢物利用處置項目投資建設意見
(一)危險廢物集中處置項目:原則上不鼓勵新建集中焚燒、物化和填埋處置項目,鼓勵現有產能利用率較低的物化處置項目實施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。
(二)危險廢物集中利用項目:新建危險廢物綜合利用項目應立足我市危險廢物利用處置缺口,原則上不鼓勵新建涉及重金屬排放總量以及廢酸、廢堿、廢礦物油、廢包裝物、廢線路板等類別的危險廢物經營項目;原則上不鼓勵新(擴)建以省外、市外危險廢物為主要原料的利用項目。
鼓勵建設焚燒飛灰綜合利用項目,支持江陰、惠山按照“無廢城市”建設年度任務要求,推進鋁灰資源化綜合利用項目落地;鼓勵現有危廢利用單位實施先進技術的研發(fā)應用和升級改造,提升設備自動化、資源化利用水平;鼓勵廢礦物油(乳化液)利用處置企業(yè)、鋼鐵冶煉企業(yè)等依托現有設施對含油金屬屑開展綜合利用,鼓勵危險廢物就近利用處置。
(三)企業(yè)自行利用處置設施:鼓勵危險廢物年產生量大的企業(yè)配套建設危險廢物自行利用設施,鼓勵企業(yè)對照《危險廢物綜合利用與處置技術規(guī)范 通則》(DB32/T 4370-2022)等地方標準,根據需要對現有自建危險廢物利用設施進行提升改造,建設高標準的危險廢物利用設施,嚴格落實綜合利用產物的產品標準和污染控制標準要求。原則上不鼓勵新建焚燒等危險廢物自行處置設施。
(四)危險廢物集中收集項目:原則上不鼓勵新增危險廢物收集單位,鼓勵現有的危險廢物收運單位加強對產廢企業(yè)危險廢物規(guī)范化管理的延伸服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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