BAX-100系列防爆吸頂燈由ZL102鑄鋁合金外殼、玻璃罩、保護網(wǎng)等部分組成。外殼及保護網(wǎng)表面噴塑,內裝E27增安型燈座。本產(chǎn)品結構緊湊??射摴懿季€或電纜布線。
BLX-100系列增安型防爆吸頂燈(以下簡稱吸頂燈),適用于爆炸性氣體混合物場所(1區(qū))或2區(qū),溫度組別為T3和粉塵爆炸危險場所11區(qū),溫度組別為T13。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為Ⅱ類,在交流50Hz、額定電壓220V的線路中作照明之用。
吸頂燈按GB3836.1和GB3836.3和GB12476.1設計、制造和檢驗。
1 適用范圍
本企業(yè)標準規(guī)定了BXL-100增安型防爆吸頂燈(以下簡稱防爆燈)的產(chǎn)品分類、要求、試驗方法、檢驗規(guī)則、標志、包裝、運輸及貯存等要求。
本企業(yè)標準適用于防爆燈的設計、制造與檢驗。
BAX-100防爆吸頂燈主要適用于爆炸性氣體環(huán)境中2區(qū)危險區(qū)域,ⅡA、ⅡB、ⅡC級T3組及以下場所,在交流50Hz、額定電壓220V的電路中,作為工作場所照明用。
2 規(guī)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隨后所有的(不包括勘誤的內容)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,然而,鼓勵根據(jù)本標準達成協(xié)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版本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版本適用于本標準。
GB1444 防爆燈具螺口式燈座
GB2828 逐批檢查計數(shù)抽樣程序及抽樣表(適用于連續(xù)批的檢查)
GB3836.1 爆炸性氣體環(huán)境用電氣設備 第1部分:通用要求
GB3836.2 爆炸性氣體環(huán)境用電氣設備 第2部分:隔爆型“d”
GB3836.3 爆炸性氣體環(huán)境用電氣設備 第3部分:增安型“e”
GB4208 外殼防護等級(IP代碼)
GB/T13384 機電產(chǎn)品包裝通用技術條件
GB/T14048.1 低壓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 總則
3 產(chǎn)品分類
3.1 型號意義
B X L — 100 B
白熾燈
功率
鋁合金
吸頂式
防爆
3.2 基本參數(shù)
防爆燈的基本參數(shù)應符合表1的規(guī)定。
表 1
光源種類 | 功率(W) | 燈頭型號 | 電壓(V) | 防爆標志 | 防護等級 | 進線口螺紋 |
白熾燈 | 100 | E27 | 220 | ExeⅡT3 | IP65 | G¾ |
4 要求
4.1 防爆燈應符合本企業(yè)標準的要求,并按照規(guī)定的程序由國家認可的質量監(jiān)督檢驗部門審查合格的圖樣和企業(yè)標準進行制造,并應在取得檢驗部門發(fā)放的“防爆合格證”后,方可生產(chǎn)。
4.2 正常工作條件
符合本企業(yè)標準的防爆燈,應在下列條件下能夠可靠工作:
a) 安裝地點的海拔不超過2000m;
b) 周圍空氣溫度上限值不超過+40℃,下限值不低于-20℃,且24h內平均值不超過+35℃;
c) 安裝地點的zui高溫度為+40℃時,空氣相對濕度不超過50%;在較低的溫度下允許有較高的相對濕度;
d) 在含有Ⅱ類爆炸性氣體環(huán)境場所;
e) 污染等級為3級。
4.3 結構要求
4.3.1 金屬外殼材質采用含鎂量不大于6%(重量比)鑄鋁合金制造。
4.3.2 所有緊固件應有防止自行松脫措施。
4.3.3 的透明件應采用鋼化玻璃制造。
4.3.4 的所有黑色金屬零部件均應采取防銹措施。
4.3.5 防爆燈應設有內外接地螺釘,內外接地螺釘應符合GB3836.1-2000中15章規(guī)定。
4.3.6 防爆燈燈座應采用符合GB1444《防爆燈具螺口式燈座》的要求。
4.3.7 防爆燈外殼外表面宜涂銀灰色粉末漆。
4.3.8 防爆燈應設置銘牌,材質應采用耐化學腐蝕的材料制造。
4.3.9 防爆燈在絕緣材料級別Ⅰ時的電氣間隙不小于5mm,爬電距離不小于5mm,螺口式燈座和燈頭的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不小于3mm。
4.4 性能要求
4.4.1 應防止螺旋燈泡在燈座中的自動松動,燈具應承受GB3836.3-2000中6.3.1條型式試驗要求。
4.4.2 防爆燈絕緣應承受50Hz、電壓2000V的工頻耐壓試驗,歷時1min無擊穿和閃絡現(xiàn)象。
4.4.3 防爆燈燈泡zui高表面溫度不超過190℃,接線端子溫升不超過60K。
4.4.4 防爆燈的外殼應承受7J、透明件應承受4J沖擊能量的沖擊試驗,不得損壞和發(fā)生影響防爆性能的變形。
4.4.5 防爆燈的透明件應承受GB3836.1-2000中23.4.6.2規(guī)定的熱劇變試驗要求。
4.4.6 防爆燈的密封圈采用橡膠制造,應符合GB3836.1-2000附錄D中D3.3規(guī)定的老化試驗要求。
4.4.7 防爆燈電纜引入裝置應能夾緊電纜,應符合GB3836.1-2000附錄D中D2.3的要求。
4.3.8 防爆燈座應符合GB3836.2-2000中15.2規(guī)定的Ⅱ類C級內部點燃不傳爆的結構和試驗要求。
4.4.9 防爆燈外殼的防護能力應不低于IP65的要求。
5 試驗方法
5.1 防爆燈螺口式燈座的機械試驗按GB3836.3-2000中6.3.1條規(guī)定進行。
5.2 防爆燈的工頻耐壓試驗按GB14048.1-2000中8.3.3.4條的有關規(guī)定進行。
5.3 防爆燈的溫升試驗按GB/T14048.1-2000中8.3.3.3條,溫度試驗按GB3836.1-2000中23.4.6條有關規(guī)定進行。
5.4 防爆燈外殼沖擊試驗按GB3836.1-2000中23.4.3.1條的有關規(guī)定進行。
5.5 防爆燈透明件的熱劇變試驗按GB3836.1-2000中23.4.6.2條規(guī)定進行。
5.6 防爆燈的彈性密封圈材料老化試驗按GB3836.1-2000附錄D中D3.3條的有關規(guī)定進行。
5.7 防爆燈的引入裝置的密封圈夾緊試驗按GB3836.1-2000附錄D中D3.1條的有關規(guī)定進行。
5.8 防爆燈座內部點燃的不傳爆試驗按GB3836.2-2000中15.2條規(guī)定進行。
5.9 防爆燈的防護能力試驗按GB4208規(guī)定進行。
6 檢驗規(guī)則
6.1 檢驗分類
出廠檢驗和型式試驗。
6.2 出廠檢驗
出廠檢驗包括常規(guī)檢驗和出廠抽樣檢驗。
6.2.1 常規(guī)檢驗是在產(chǎn)品出廠前對產(chǎn)品逐臺進行檢驗和試驗。
6.2.2 出廠抽樣檢驗是產(chǎn)品出廠前必須進行的抽樣檢查和試驗。抽樣方案應按GB2828《逐批檢查計數(shù)抽樣程序及抽樣表(適用于連續(xù)批的檢查)》的規(guī)定進行,檢查水平用I級,其質量水平判定按AQL值取4.0。
6.2.3 出廠檢驗項目
a)外觀檢查(4.3.2,4.3.3, 4.3.4, 4.3.5, 4.3.6, 4.3.7,4.3.8);
b)工頻耐壓試驗(4.4.2)。
6.3 型式試驗
型式試驗的目的是驗證定型的防爆燈的設計性能是否符合本企業(yè)標準要求。
型式試驗是新產(chǎn)品試制投產(chǎn)必須進行的試驗。只有當產(chǎn)品設計、制造工藝、使用原材料或零部件結構有更改,可能影響防爆燈防爆性能時,才需要重新進行有關項目的型式目的型式試驗。正常生產(chǎn)的產(chǎn)品每隔五年進行一次。任一型式試驗的試品,從出廠檢驗合格的產(chǎn)品中,任意抽取2臺進行試驗,2臺試品試驗都合格,才能認為型式試驗合格。否則必須分析原因,采取技術措施甚至改進設計、工藝等再重新進行試驗,直到型式試驗合格為止。
型式試驗項目:
a)所有出廠檢驗項目;
b)螺口式燈座的機械試驗;
c)溫升試驗、溫度試驗;
d)外殼沖擊試驗;
e)透明件熱劇變試驗;
f)彈性密封圈材料老化試驗;
g)引入裝置的密封圈夾緊試驗;
h)燈座內部點燃的不傳爆試驗;
i)外殼防護性能試驗。
7 標志、包裝、運輸與貯存
7.1 標志
每臺出廠的防爆燈應在顯著位置設有下列內容的產(chǎn)品銘牌:
a)制造廠名;
b)產(chǎn)品型號、名稱;
c)額定工作電壓、額定功率;
d)防爆標志;
e)防護等級;
f)防爆合格證號;
g)制造日期。
7.2 包裝
Q/LY23-2002
7.2.1 防爆燈的包裝應符合GB/T13384的規(guī)定。
7.2.2 包裝箱內隨同產(chǎn)品攜帶的技術文件有:
a)檢驗合格證;
b)使用說明書;
d)裝箱單。
7.2.3 包裝箱外壁應有清晰的文字和標志,內容如下:
a)制造廠名稱、地址、;
b)產(chǎn)品型號及名稱;
c) 產(chǎn)品企業(yè)標準號
d)產(chǎn)品數(shù)量;
e)包裝箱外形尺寸“長×寬×高”及毛重;
f)收貨單位名稱和地址;
g)“小心輕放”、“怕濕”、“向上”等字樣或標記。
7.3 運輸及貯存
7.3.1 防爆燈在運輸過程中,應有防雨雪侵襲的措施。
7.3.2 防爆燈應貯存在空氣流通,空氣相對濕度不大于90%,溫度不高于40℃,不低于-25℃的倉庫中。防爆吸頂燈,LED防爆吸頂燈,BAX-100防爆吸頂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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